(一)提供调驻。
(二)车主提供的调驻理由。
(三)要求调驻的时间。
(四)申请调驻前不欠公路养路费。
(五)挂靠车辆必须提供挂靠合同以及挂靠车主的身份证。
(六)非挂靠车辆必须提供运输合同。
调驻车辆期满后,车主应及时回车籍地征稽部门衔接征费,若需继续调驻的办理续调手续,因未及时办理续调手续导致重复征费的由车方自行负责。
车籍地征稽部门应加强对调驻车辆管理,车辆调驻期满一年以上的或回车籍地恢复缴费的,车籍地征稽部门要认真审验调驻期间调驻车辆的缴费情况,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征费吨位、当地的征费标准和国家限定的最低包缴比例而导致车方少缴、漏缴公路养路费的车辆,车籍地征稽部门应予以补征差额部分。
对办理了调驻手续的车辆,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其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道路运输管理仍由配发车辆营运证的运管机构负责。
四、建立各部门相互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外挂车辆转回创造条件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牵头成立工作责任组,深入乡村、街道、车辆集散地,摸清我市外挂车辆基本情况,交通部门牵头建立外挂车辆登记与查询制度。
凡在2007年12月1日前主动转回的外挂车辆或违规在市外缴费的重庆籍车辆,有关部门应创造有利条件,给予大力支持,对原在市外缴费情况只作登记备案处理。但2007年12月1日之后查获的外挂车辆或市外缴费的重庆籍车辆,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增设办牌办证服务点,简化办事流程,推行便民措施,及时为转籍车辆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交通部门应为回籍车辆及时完善营运手续,并鼓励、引导回籍车辆转入成建制的道路运输企业。
(三)加强交通部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协作,强化税费征收的源头管理。
(四)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协查机制,对外挂车辆实施跟踪管理,为外挂车辆的治理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有关部门在相互查询车属单位及车辆有关信息时,被查询单位应主动及时提供查询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得收取查询费等任何费用。
五、加强路面控制,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