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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贯彻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提供调驻。

  (二)车主提供的调驻理由。

  (三)要求调驻的时间。

  (四)申请调驻前不欠公路养路费。

  (五)挂靠车辆必须提供挂靠合同以及挂靠车主的身份证。

  (六)非挂靠车辆必须提供运输合同。

  调驻车辆期满后,车主应及时回车籍地征稽部门衔接征费,若需继续调驻的办理续调手续,因未及时办理续调手续导致重复征费的由车方自行负责。

  车籍地征稽部门应加强对调驻车辆管理,车辆调驻期满一年以上的或回车籍地恢复缴费的,车籍地征稽部门要认真审验调驻期间调驻车辆的缴费情况,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征费吨位、当地的征费标准和国家限定的最低包缴比例而导致车方少缴、漏缴公路养路费的车辆,车籍地征稽部门应予以补征差额部分。

  对办理了调驻手续的车辆,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其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道路运输管理仍由配发车辆营运证的运管机构负责。

  四、建立各部门相互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外挂车辆转回创造条件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牵头成立工作责任组,深入乡村、街道、车辆集散地,摸清我市外挂车辆基本情况,交通部门牵头建立外挂车辆登记与查询制度。

  凡在2007年12月1日前主动转回的外挂车辆或违规在市外缴费的重庆籍车辆,有关部门应创造有利条件,给予大力支持,对原在市外缴费情况只作登记备案处理。但2007年12月1日之后查获的外挂车辆或市外缴费的重庆籍车辆,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增设办牌办证服务点,简化办事流程,推行便民措施,及时为转籍车辆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交通部门应为回籍车辆及时完善营运手续,并鼓励、引导回籍车辆转入成建制的道路运输企业。

  (三)加强交通部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协作,强化税费征收的源头管理。

  (四)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协查机制,对外挂车辆实施跟踪管理,为外挂车辆的治理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有关部门在相互查询车属单位及车辆有关信息时,被查询单位应主动及时提供查询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得收取查询费等任何费用。

  五、加强路面控制,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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