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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贯彻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车辆转籍行为,引导外挂机动车主动转回原籍

  (一)车辆办理转籍手续应当具备的条件

  1.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人或单位;

  2.没有通过我市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或贷款已还清;

  3.道路交通违法违规案件已处理完毕;

  4.车属企业同意车辆转籍;

  5.已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税费的证明。

  (二)车辆办理转籍手续的流程及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1.车主执以下材料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转籍手续: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卡);

  (3)来历凭证;

  (4)机动车登记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交强险证明;

  (7)提供机动车公路养路费、路桥费和相关税费的缴讫手续。

  公安车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车属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符合转籍条件的,应于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车辆转籍手续,不符合转籍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交通部门和税务部门凭公安车管部门的车辆转籍证明办理有关税费转籍和登记手续。“车辆转籍证明”应当包括企业名称、车牌号、转入地等。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车辆及税费转籍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本文规定意见办理,防止车辆违规转出,若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税费流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车主到交通部门办理营运手续异动、养路费缴讫的变更手续。

  (1)车主执“车辆转籍证明”,车辆营运证原件(已遗失或毁损的应登报申明作废)到配发车辆营运证的运管机构办理营运手续异动。

  运管机构办理完营运手续异动后,应当为车辆出具包括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二级维护备案情况、运管费缴纳情况等内容的“营运车辆异动通知单”。

  (2)车主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了车辆转籍后15日内,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申报养路费转籍手续。

  三、严格审查车辆调驻行为,对符合调驻条件的办理调驻手续,规范调驻车辆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

  调驻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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