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贯彻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2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交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拟订的《重庆市贯彻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重庆市贯彻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交委 市物价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7〕271号)的精神,结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61号)要求,现就我市治理车辆外挂和规范车辆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贯彻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决治理和纠正车辆外挂行为,鼓励车户按章缴纳国家税费,依法从事运输活动,规范我市车辆税费征收秩序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
按照“地方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实施车辆外挂整治中的车籍管理工作,交通部门牵头治理外挂车辆的规费征收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协作的工作局面。
严格贯彻车籍地征费和严把车辆调驻关的工作原则,以教育引导、鼓励和劝返外挂机动车主动转回原籍;依法规范费税征收和执法管理行为,努力消除外挂车辆产生的利益诱因,切实保护外省籍车辆正常跨区流动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