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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重点仓储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年仓储营业收入1000万元,资产总额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自有仓储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租赁仓储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提供货物储存、保管、中转等仓储服务。

  第八条 重点运输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年货运营业收入5000万元,资产总额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自有货运车辆70%以上且总载重量750吨以上,水运物流企业自有载重吨位1万吨以上,直接提供货运、货物快递等运输服务。

  第九条 中央在渝物流企业资产包括母公司在渝投资交由重庆公司经营的物流资产。

  第十条 重点现代物流企业须具有市内外物流网络,有整合多式联运的能力,拥有一定的服务品牌,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1―2000或其他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服务机制、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对物流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对外辐射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和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重点现代物流项目投资要求:纳入重庆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滚动实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物流信息化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非物流经营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二条 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内容须符合现代物流的要求,物流经营模式先进,物流技术和信息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重庆现代物流业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

  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申报表;

  所属协会的推荐意见;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主要财务报表;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的近期信用证明;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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