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安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营运安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和涉及建设领域的自然灾害防御。不涉及社会稳定的城镇房屋拆迁、出租汽车、拖欠工程款、物业纠纷等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以及在城管执法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强制性行政措施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事件的议事协调。
三、省建设厅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省建设厅年度安全措施分工意见;
(二)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和省有关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有关会议精神等;
(三)研究提出需经厅务会议讨论决策的涉及加强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立、职能和预算经费调整等方面的措施建议;
(四)分析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形势,指导、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措施分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
(五)贯彻落实建设部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和活动安排,完成建设部、省安委会及厅务会议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的工作。
四、省建设厅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省建设厅安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2、省建设厅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听取有关职能处室关于季度(半年、全年)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包括突发事件评估分析),下季度(半年、全年)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讨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有关职能处室提出的有关事项。
3、省建设厅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可不定期召开。建设领域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启动各项应急预案后,厅安委会应尽快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对策措施,落实和协调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4、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建设部和省直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