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措施,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拒缴单位该曝光的要曝光,该处罚的要处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对社会保险公司提交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欠费单位,应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知社会保险公司。要杜绝协议缴费和向企业返还资金,不允许企业只缴养老保险费不缴失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的市、县(市),征缴的保险费必须严格按比例分帐,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收缴率要相同。要按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10个部门《关于加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管理的通知》(吉劳社发[2001]7号)的要求,加大清理欠费工作力度,在与欠费单位签定补缴计划的基础上,今年必须做到清收历年陈欠10%以上,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四、把好入口,从严审核享受失业保险人员资格。各地要切实做好企业直接裁员与下岗职工出中心进入失业保险的接续工作。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把好入口关。要细化对没有真正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领取失业证、已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具体认定和管理措施。要与社区、街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准确掌握失业人员的变化情况,对已实现再就业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要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要严格执行《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按月审核、按月发放,取消一次性发放的作法,要密切关注弱势群体,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
五、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各项规章、制度、程序、办法。认真做好参保单位的登记工作,凡新参保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已参保单位要做好年检验证工作;已转制、兼并、破产的单位,要及时变更或注销登记。要着重做好个人缴费的记载和月平均参保人数、月平均缴费金额、月平均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额等项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要加快计算机应用和管理的步伐,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使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