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换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发放执业印章工作的通知
(湘建价〔2006〕36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统一执业印章的使用,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06〕65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下发贯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研讨会纪要的函》(建标造函〔2006〕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换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发放执业印章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资质证书换发按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06〕65号,见附件1)的规定办理。甲级咨询企业应于2006年10月2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初审。
二、乙级资质证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2006年7月1日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换发证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取得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已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应于10月30日前申请定级。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换发乙级资质证书;不符合乙级条件且需继续执业的,需重新申报资质,原暂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上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换发证书程序及要求
1、申请换发证书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也可以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nccic.com下载),
2、乙级咨询企业于2006年10月25日前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情况登记表》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州所属单位由市州造价站统一上报)。
3、换发证书工作从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换发证书的企业领取新证书时,请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一并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