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监督执法。
第四条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执行本办法。
各市(州)、县(市)不得另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为评标办法)。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其它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 评标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人的活动。评标办法是评标活动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的标准和方法。
第六条 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对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和标底
第七条 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一般的招标项目。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评委不少于 50% 。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中标人于签定合同前必须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评委不少于 50%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规定投标报价评审资料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投标报价评审资料。
第八条 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包括评标办法的种类、权数取值、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评分、是否设加分项目等)并载入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