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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技术素质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激励政策

  (一)建立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制度。要引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薪酬分配制度,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聘任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技术等级津贴参考标准是:中级工、高级工月津贴分别为50元和100元,技师、高级技师月津贴分别为100元和200元。技术等级津贴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二)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引导企业在关键工种和岗位建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职位制,充分发挥他们带头人的作用。重视在这些带头人中发展党员、评选劳模、选推人大代表等,提高他们的政治待遇,如有条件还可推荐入选我市人才储备库或申报省政府特殊津贴等。在完善技术工人的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上注意向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对企业紧缺的高级技师,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

  (三)完善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机制。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受用的原则,对职工的发明、创造、革新成果建立申报制。经贸、科技、人事等部门,抓好立项、评估、考核、奖励等过程的参与和管理。对新成果的效益、运用和推广,制订政策,论功奖励。基本指导标准是:年创造利税10万元以下按2%奖励;年创造利税10万元以上按2.5%奖励。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四)构建一套完整的职工技能评定制度。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企业职工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与行业的联合力度,设立陶瓷、机械、电子、旅游服务为重点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同时要引导推动企业结合生产服务岗位要求,结合工作过程进行技能鉴定,加强业绩考核,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新机制。进一步拓宽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工种可以参加技能鉴定。劳动部门的技能鉴定站要主动到企业上门服务,协助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同时降低培训和鉴定费用,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职工技能鉴定工作,对有意回避拒绝的企业要课以重罚。在严格鉴定标准的前提下,对技术熟练且表现优秀的职工,经企业推荐可适当放宽工种工龄等条件限制,破格予以考核鉴定。针对民营企业和农民工出台有关优惠政策,适当放宽评定标准,调动他们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另外,凡在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联合其它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劳动部门可以给其直接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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