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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三、对生猪生产、流通等各环节给予政策扶持

  (六)加强生猪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养殖小区(场),按农业用地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建设收费和林业规费,对生猪生产及其非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政策。

  (七)减免生猪屠宰环节的税费。生猪养殖环节不缴纳任何税。从现在起到2008年12月31日,继续缓征生猪屠宰环节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屠宰上市猪肉征收的市场管理费,每头收费不超过5元。

  (八)建立市本级冷鲜猪肉储备制度。按照国发[2007]22号和赣府发[2007]18号文件要求,建立市本级地方冷鲜肉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区域内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储备量按可供城区居民7日消费量核定,实行动态储备,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储备费用补贴。

  (九)对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尤其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给予重点支持。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生猪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帮助解决养猪“贷款难”的问题。县(市、区)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贴。

  四、关注民生,妥善安排困难群体生活

  (十)对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困难群体,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给予每人30元的一次性价格补贴,确保低保对象生活水平不降低。

  (十一)商贸等有关部门采取定点直供等措施,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的正常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大中专院校要了解、掌握家庭困难学生的情况,确定具体人数,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给予每人30元的一次性价格补贴。

  五、落实“菜篮子”县(市、区)长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部门领导职能责任制

  (十二)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辖区内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责任,认真落实好国发[2007]22号和赣府发[2007]18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要认真解决猪肉等副食品的正常供应、价格和市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动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进行必要的猪肉价格补贴。新闻单位要及时、客观、准确报道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大力宣传政府采取的相应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发改、物价、财政、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情况在8月20日前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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