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景府字[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8号)和全国、全省“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密切关注市场价格走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与预测预警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对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实行价格周报监测制,市生猪定点屠宰办对生猪到场价和猪肉(统货)批发价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二)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造谣滋事,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私屠私宰等各种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生猪供应的应急机制。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生猪生产
(三)恢复和促进母猪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对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今年的母猪饲养补贴暂不与母猪保险挂钩。补贴标准为每头50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20%。母猪饲养补贴要在8月15日前落实到养殖场(户)。同时指导良种猪场挖掘生产潜力,增加优良种猪和商品仔猪市场供应。对全市存栏能繁母猪进行保险,对养殖场(户)的保费由财政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养殖户承担20%。从2008年开始,实行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四)引导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尽快恢复和扩大我市的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提高生猪养殖的商品化基地建设水平和猪肉供应的自给率。对大型生猪生产龙头企业或养殖场,农业产业化资金要给予重点扶持。高度重视规模养殖的粪污处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争取省财政安排的防止生猪养殖场(小区)环境污染专项补贴。同时,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
(五)努力防控生猪疫病。加大基层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力度,健全基层生猪疫病防控体系。同时,加大疫病防控的经费保障力度,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省财政负担。注射疫苗等其它防疫经费,由县(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控、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需要扑杀生猪的养殖场(户),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补助。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加强畜产品市场检疫检验,特别是要加强对“瘦肉精”的检测,市财政安排必要的检测经费,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