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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一)盗用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县(市)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一)用户应在规定时间交付水费,逾期按每日加缴1%的滞纳金(不足0.5的按0.5元计收),拖欠3个月不交费的,供水企业有权暂时停止对其供水,直至缴清水费。

  (二)私自移动、拆除、损坏、窃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在规定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四)擅自启用市政消防栓或破坏市政消防栓。

  (五)直接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

  (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七)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水企业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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