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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景府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十七日

景德镇市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和居民提供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建设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市)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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