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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二条 被稽查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市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以下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稽察办: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监理月报表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市稽察办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稽察办: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四条 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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