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6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景德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政府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成立了景德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组织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利用国债或其他政策性资金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稽察办负责承办本市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市政府部门和市直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市稽察办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建立相关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察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专项拨付。
第二章 稽察内容
第七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察设计稽察、工程招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