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抓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严格认定条件,严肃认定初审工作,提高审查质量、改进审定方法,推广并坚持在规定时间内不推行清洁生产的企业或项目就不予认定的规定,严肃企业所得优惠税金的使用方向;进一步强化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认定工作,原则上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不再予以审核认定,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准入条件和回收市场秩序;继续抓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拼装车。
(六)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建立起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资源节约执法监察队伍。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工艺、落后设备、落后产品的工作力度,到2008年底,水泥行业1.83M机立窑全部淘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加强对各企业贯彻执行《节能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和《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检查,重点检查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情况,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增加节能、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覆盖面,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提高到新的水平。
稳步提升城市燃气的市场运作水平,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并提高资源、能源的使用效率,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大实施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扩大执行范围,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进一步加大反窃电、反窃水、反盗气的执法力度,维护和巩固正常的资源性产品市场秩序。
(七)加强领导和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要提高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循环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成立我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市经贸委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瓷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镇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煤气公司组成。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并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统计体系,将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对发展循环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