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以上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补足。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来源:政府出资收购现有旧住房、空置商品房或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腾退的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的原有公有住房(含空关房、闲置房);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予以减免。
(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六)廉租住房严格执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具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程序执行。房产管理部门每年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九、完善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监督机制
(一)市政府建立全市联网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和已租家庭的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制定有效措施,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监管措施,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廉租住房的,由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或廉租住房租房资格,收回已购(已租)住房,或者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核减的租金,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市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