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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6、签订预售合同。经市房管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持核准证明与项目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合同》。
  (四)退出机制
  1、市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建立中低收入家庭的动态监管体系。逐户建立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常住人口状况的动态档案,并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对住房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申购资格和分类排序。
  2、采取社区公示、网络查询和热线电话、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对中低收入家庭进行广泛社会监督。
  3、经济适用住房应直接销售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幢销售。开发单位不得向未经市房管局审批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
  4、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按届时房改政策价格返售给原售房单位。
  七、售后和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景德镇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售价2%的比例由购房人缴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积极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二)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如需出售,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
  (四)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八、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一)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确定。现阶段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城镇困难家庭。今后时期市政府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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