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应以本市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为标准来计算。2007年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960元。今后时期,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按以下公式确定,并逐年予以公布。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计算公式:
(上年本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本市年人均支出)×3人×0.7系数×10年/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
注:本市年人均支出不包括住房支出。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一)景德镇市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依据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以0.7的系数划定。住房面积标准根据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划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线标准;
2、城镇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和退出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确定申请购买程序。
(二)准入机制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采取居委会、区政府、市政府三级审查和三榜公布方式予以认定。社区(居委会)或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申请家庭的初审或出具证明工作,区政府负责复核,市政府负责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