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四)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建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实。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申报或下达。
(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并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七)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事业单位、部省属企业和驻军单位相对集中的住房问题,将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来统一解决。对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全部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当中,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延续。
三、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税费实行依法减免。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商业银行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人除符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原国家计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