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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府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廉租住房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瓷都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现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努力形成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体制,满足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基本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三)实现目标
  自2007年起,在景德镇市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运行与供应体系,基本解决中低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基本拥有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由政府直接组织,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址,并依法依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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