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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珠山区、昌江区、市陶瓷工业园区、市高新区所属城区中小学所需资金由省、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直中小学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分担。
  3.农村和城市原安排标准高于这次标准的,须继续按原标准安排,不得减少。
  4.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国家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省里将分县(市、区)核定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分担。省财政承当部分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解决,其中省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各县(市、区)每年安排100万元。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市政府将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中小学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部免除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各县(市、区)财政要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要建立并完善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8年,根据国家要求,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三)2009年,按照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市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根据赣府发[2007]3号文件,省政府决定,当年安排50%;同时,相应确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两年落实到位;继续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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