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规定,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我市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每个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我市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并适当提高: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城市小学220元/年、城市初中270元/年。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根据赣府发[2007]3号文件规定:省财政承担资金中,原“两免一补”免杂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每个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小学70元/年,中学140元/年测算。农村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城市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补助每个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2008年350元/年、从2009年起达到400元/年;寄宿率为:农村小学20%、初中60%,城市初中5%;根据赣府发[2007]3号文件规定,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两免一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上述城市中小学经费,市直中小学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其余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提高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007年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20元,即小学由40元/年提高到60元/年,初中由60元/年提高到80元/年。生均增加20元部分,由省、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中央、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县城所在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城市标准,即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其中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中央补助60%,省财政负担40%。超出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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