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府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2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景德镇市深化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大作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先后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我市先后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全市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群众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有利于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有利于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市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要求,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经费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