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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在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网站、景德镇道路交通指示牌、导游手册、旅游交通图等相关媒介中用中外文予以标注。

  第二十条 旅游部门将各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纳入旅游线路。

  第二十一条 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可优先参与我市文化、艺术、商贸等重大活动及国家文化部、省文化厅及市文化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享受政府给予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五章 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按国家相关法规依法开展活动,照章纳税,并依法接受文化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致力于弘扬陶瓷文化,积极开展文化艺术创作与交流活动,不断丰富藏品。

  第二十五条 每年7月份向市文化局提出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半年度工作报告,次年初参加由市文化局举办的年会,向市文化局提出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公益性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活跃、社会满意、推动陶瓷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能承担一定社会义务的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扶持其发展壮大。

  第二十八条 对不适应景德镇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要求,违规操作或很少开展活动的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予以摘牌。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规划、文化等部门要给予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必要的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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