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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提供申请书。

  第七条 200平米以上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 5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第九条 50件以上陶瓷名家本人作品目录、来源说明及陈列展览大纲。

  第十条 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3人以上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成立“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景德镇市文化局。

  第十三条 陶瓷名家,符合第二章第四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到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经办公室初审,集中递交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四条 经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由办公室核发批文,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正式授牌。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求设立博物馆的,按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对申请人设立博物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权利

  第十七条 获准授牌的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以陶瓷名家个人名字命名,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授牌。标准名称为:XXX(陶瓷名家个人名字)陶瓷艺术馆,落款为: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授,并具年月日。

  第十八条 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独立对外展示,并由市相关部门统一对外进行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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