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提供申请书。
第七条 200平米以上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 5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第九条 50件以上陶瓷名家本人作品目录、来源说明及陈列展览大纲。
第十条 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3人以上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成立“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景德镇市文化局。
第十三条 陶瓷名家,符合第二章第四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到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经办公室初审,集中递交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四条 经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由办公室核发批文,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正式授牌。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求设立博物馆的,按文化部《
博物馆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对申请人设立博物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权利
第十七条 获准授牌的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以陶瓷名家个人名字命名,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授牌。标准名称为:XXX(陶瓷名家个人名字)陶瓷艺术馆,落款为: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授,并具年月日。
第十八条 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独立对外展示,并由市相关部门统一对外进行宣传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