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景德镇是中外闻名的瓷都,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千年窑火不仅留下了珍贵的陶瓷古迹、精湛的制瓷技艺、独特的瓷业习俗,而且造就了一大批身怀绝技的瓷艺大师。随着景德镇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打造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是景德镇建设文化之都、艺术之城的迫切要求,对进一步彰显瓷都特色,弘扬陶瓷历史文化,发展文化旅游经济,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双百方针”,深度挖掘景德镇陶瓷文化资源,完善文化旅游设施,打造瓷都文化品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将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打造成景德镇陶瓷艺术创新、宣传交流、文化展示、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的平台及特色旅游的窗口,推动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对申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批准授牌的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由政府统一授牌,规范管理,并纳入文化旅游和对外宣传展示的范畴。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个人艺术馆的陶瓷名家必须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陶瓷美术专业正教授职称、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高级工艺美术师,或具有较高陶瓷艺术成就和影响力的陶瓷艺术名家。
第五条 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由设立人自行出资,突出建筑风格,张扬个性,格调高雅,体现珍贵。艺术馆应选择交通便捷、方便旅游车辆出入的地方,按规划要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