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简化程序,及时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四)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地方和村委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站点,保证农民工就近便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加快办事效率。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劳动合同履约率。基层工会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优化农民工就业环境。要依法履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完善和建立工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快城乡建设步伐,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按照强化功能、突出特色、繁荣经济、集聚人口的要求,加快发展县城和实力强的中心镇,增强城市带动乡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注重发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健全激励机制,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