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其工伤后的待遇可自行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
(十三)积极做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工作。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参保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以及异地治疗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办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制定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对农民工实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并在资助贫困学生活动中优先安排农民工子女。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教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