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景劳社劳[2006]6号)要求,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作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如果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落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制度,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行为,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比较重的乡镇要建立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组织管理,大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鼓励农民外出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积极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切实履行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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