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景府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5号)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促进全市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劳动保障制度,全力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障金制度,严格执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景府办字[2005]190号)要求,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监察部门负责加强监督,对不满足上述要求而发放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商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处理。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每年对由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执法力度,纠正同工不同酬,因用人方式不同、户籍不同而实行不同劳动报酬等错误做法,坚决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