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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一)成年人住院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社区定点卫生服务中心150元,定点县(市、区)医院(中心)3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转省、省外医疗机构5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比例为:

  起付标准-2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33%
  2001元-4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38%
  4001元-8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43%
  8001元-15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48%
  15001元-22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53%
  22000元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58%

  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22000元。

  (二)未成年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下:

  因疾病住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起付标准为300元,学生起付标准为100元,具体比例为:

  起付标准-1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50%
  1001元-5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55%
  5001元-10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60%
  10001元-30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65%
  30000元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70%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的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0元。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死亡的,由县(市、区)社保机构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未成年人在校内遭受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部分按40%的比例补助,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十七条 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5%支付[无县(市、区)医院(中心)除外];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10%支付;转省外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15%支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二)工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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