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一)成年人住院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社区定点卫生服务中心150元,定点县(市、区)医院(中心)3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转省、省外医疗机构5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比例为:
起付标准-2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33%
2001元-4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38%
4001元-8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43%
8001元-15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48%
15001元-22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53%
22000元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58%
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22000元。
(二)未成年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下:
因疾病住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起付标准为300元,学生起付标准为100元,具体比例为:
起付标准-1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50%
1001元-5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55%
5001元-10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60%
10001元-30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65%
30000元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70%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的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0元。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死亡的,由县(市、区)社保机构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未成年人在校内遭受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部分按40%的比例补助,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十七条 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5%支付[无县(市、区)医院(中心)除外];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10%支付;转省外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15%支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二)工伤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