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年居民:无用人单位且未实现灵活就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居民,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三)辖区“城中村” 尚未办理“农转非”户籍的失地农民,可视同城镇居民。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实行属地管理,统一医保政策,城镇居民按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标准按照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等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具体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按160元筹集,其中个人缴费96元,省财政补贴42元,市、县(市、区)财政按1:2的比例补贴22元。
(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按50元筹集,其中个人缴费30元,省、市、县(市、区)财政按7:1:2的比例补贴2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大中专院校 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份由财政全额负担。
(三)政府鼓励、倡导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捐赠。
第七条 缴费年限按缴费年度计,一个医保年度结束前一个月缴清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
第八条 城镇居民参保资金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收缴。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程序:
(一)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参保(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的,由学校提供其学籍和学生证、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统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每月将参保对象的申请资料报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