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府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6月8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日
景德镇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以城镇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参保资金,并通过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费用适当补助的方式实现医疗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财政支持,部门协调。
(二)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居民自愿,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
(五)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六)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费用适当补助。
(七)实行政府购买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四条 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