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景府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4号)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瓷都,强化节能管理,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科技创新为关键、依法节能为保障,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厉行节约,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格局,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坚持节能与开发并举、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相结合;
(三)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
(四)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五)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带动与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相结合;
(六)坚持整体推进与分年度有效实施相结合;
(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
通过《意见》的贯彻落实,“十一五”期间,实现我市单位GDP能耗由1.24吨标准煤/万元降至0.99吨标准煤/万元的目标,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全市“十一五”单位GDP能耗指标按年度分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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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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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GDP能耗(吨标 │ 1.24 │ 1.19 │ 1.13 │ 1.08 │ 1.037 │ 0.99 │
│ 煤/万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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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GDP能耗 │ │ 4.0% │ 5.0% │ 4.4% │ 4.0% │ 4.5% │
│ 分年度下降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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