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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景府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4号)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瓷都,强化节能管理,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科技创新为关键、依法节能为保障,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厉行节约,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格局,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坚持节能与开发并举、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相结合;

  (三)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

  (四)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五)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带动与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相结合;

  (六)坚持整体推进与分年度有效实施相结合;

  (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
  通过《意见》的贯彻落实,“十一五”期间,实现我市单位GDP能耗由1.24吨标准煤/万元降至0.99吨标准煤/万元的目标,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全市“十一五”单位GDP能耗指标按年度分解目标

┌─────────┬─────┬─────┬─────┬─────┬─────┬─────┐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
│单位GDP能耗(吨标 │  1.24  │  1.19  │  1.13  │  1.08  │ 1.037  │  0.99  │
│  煤/万元)   │     │     │     │     │     │     │
├─────────┼─────┼─────┼─────┼─────┼─────┼─────┤
│  单位GDP能耗  │     │  4.0%  │  5.0%  │  4.4%  │  4.0%  │  4.5%  │
│  分年度下降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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