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景府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31号)精神,推动我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市保险业得到一定发展,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保险主体日益增加,保险功能不断发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我市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保险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保障水平,有利于优化金融要素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发[2006]23号和赣府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大力推进我市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科学定位,明确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市保险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的目标,开拓创新,深化改革,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服务水平,防范化解风险。通过努力,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体系健全、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一流、经营诚信规范、保障能力充足、健康快速发展的现代保险业,为构建和谐平安瓷都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