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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意见

  退保业务分正常退出保险和非正常退出保险。

  正常退保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参保人的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二是参保人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四是办理出国定居人员。

  正常退保利率1993年至1998年9月30日按7%、1998年10月至1999年6月30日按4.7%、1999年7月1日至今按2.25%分段计算。趸交保险费退保金额计算公式:w=0.93P(1+7%)N*(1+4.7%)N*(1+2.25%)N(P为交费额,i为利率,N为年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1999]132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后,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退保计息标准,并建立自动调整机制。

  以上情况之外的,原则上不允许退保,经劝说教育无效只退还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需按所交保险费的7%扣除管理费、不计息)。已计在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计入基金。

  社会保险机构应在《开销户簿》和缴费明细表上对退保人参保信息进行注销并予以保存。

  四、关系转移

  参保人由于户籍或工作关系在省内发生变化其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关系转移时,参保人应持转移申请书、缴费手册、户口转移证明材料、迁入县(市)同意转移函,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迁出手续。经办人员对参保人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将迁移者的保险金本息全部转入到迁入单位。利息计算应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公司《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计息标准的通知》(吉劳险字【1999】28号)文件,分段计息。经领导审核无误后,开出《转移通知书》、并将参保人员的保险手册注销,同时在《开销户簿》上予以登记。

  迁入地社会保险局应根据《转移通知书》及转出地汇来的个人帐户积累总额进行审核无误后,为其重新编写个人保险号码,在当地社会保险局继续参保。

  五、待遇计发

  给付工作是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农民实现领取养老金的最后目标。

  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规定年龄时,需由乡镇代办所或本人持《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金给付手续,同时交回手册,经审核《开销户簿》和《缴费明细表》登记的缴费金额和时间,确定领取养老金金额,开出给付单据,经主管领导审批,财会审计部门复核后由业务部门填写养老金领取证,登记《开销户簿》,拨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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