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意见
(吉社保[2006]45号)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1993年根据省委、省政府赋予省社会保险公司的职能组织开展起来的,2000年开始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关于“停业接受新业务”的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顿状态。到2005年末,全省已有近8.5万人参保,861人领取养老金,累计基金结余6600多万元。根据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省局决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信息和实务手续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为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险编号
(一)保险编号是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个人而编的一套编号,原开展业务时,规定由8位数组成,为下一步实行计算机管理,现改为由10位阿拉伯数字构成。从第一位到第十位代码的含义依次为:1-4位代表乡镇、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5-10位代表参保时的电脑序号,与个人参保手册号码相同。与上述编号规则不符的,应予以更正。
(二)重新编号后,参保人保险关系发生变化,如调出、退保或死亡,原保险编号予以封存,不再进行变动。
(三)参保人一个区县范围内终生拥有唯一的个人保险编号。所有帐簿、明细表、手册等单证同一人保险编号必须一致,保险编号不得重置漏编。
二、缴费单据
缴费单据包括投保单、缴费收据、个人缴费手册、缴费明细表、汇总表和《开销户簿》。缴费收据一式三联,分别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参保人留存。
投保单、缴费收据、缴费明细表和《开销户簿》等数据记载要对应一致,凡不一致的或缺少部分应根据原始单据更正或补建,缴费收据与三联单的缴费金额必须确保准确一致。
《开销户簿》按规定的内容填写,尤其是性别、交费日期与金额,养老金领取时间、月领金额,经办人章等不能缺少。
三、退保业务
参保人在积累期内退保,应持保险手册及缴费收据到经办地社保公司办理退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