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75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公示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许可公示(以下简称许可公示),指市局及基层局(以下统称许可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标准、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许可决定等许可内容以适当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告知的行为。
第四条 市局管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许可公示内容,并对相应的网上公示内容进行监控管理;市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的监督、指导和公示前的复核工作。
基层局管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审查许可申请并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准予许可决定书连同许可申请人名单列表(见集中公示书列表)一并送交法制部门复核,法制部门复核无误后采用适宜方式予以公示。
第五条 许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形式多样、及时便民的原则。对于许可决定的公示,遵循谁许可谁公示的原则。
第六条 许可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材料目录和许可期限
(二)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