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问题产生的原因,相关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四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一事一报,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篇。
第十五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重要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体现反映问题的深入性及可改进性。
第十六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要求有问题,有数据,有案例,有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可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
第十七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综合报告》,是针对税收政策的执行状况、扶持力度、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侧重反映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综合报告》要求有数据、有实例、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九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综合报告》,每年各上报一份。
第二十条 上述四种形式的反馈报告在以纸制形式报送的同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电子文档。
基层局应以本局机关名义上报反馈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局税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基层局在分别向相关处室报送反馈报告的同时,抄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
市局税政部门应对基层局报送的报告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形成统一的反馈报告,转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对各税政部门转送的报告进行汇总、整理,填写《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会签意见单》,经相关部门会签,报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或其他上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反馈报告按以下规定的时限报送:
(一)基层局报送时限
1、《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于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