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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税收政策的执行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反馈报告: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
  (二)没有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难以操作执行的;
  (四)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
  (五)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
  (六)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各基层局应通过以下多种途径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题调研;
  (二)规范性文件会签、会办;
  (三)税源管理、征收税款以及单个税种管理;
  (四)税务检查;
  (五)重大案件审理、听证、行政复议;
  (六)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
  (七)审计、行政诉讼、举报、信访、媒体报道等外部监督;
  (八)其他。
  第八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四种形式报送。
  对需要明确答复的税收政策问题,仍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解答工作规程》(大地税函[2006]9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请示上报。
  第九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主要针对新制定实施的税收政策,提出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体现政策反馈的及时性。对新发现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也可在发现问题后即时上报。
  第十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等。
  第十一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一事一报,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篇。
  第十二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主要对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意见、建议,体现反映问题的普遍性以及评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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