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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二)统筹基金

  统筹地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筹资比例筹集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帐户。

  (三)社会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资金分别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分别计入社会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

  四、待遇支付

  (一)按规定足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经当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支付待遇。被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足额缴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后,按月享受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原保险制度,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可按不同制度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

  (三)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应根据当地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及社会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市、区)级统筹。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可采取先行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同时,要注意统筹规划,注意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医疗、失业保险、低保和促进就业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搞好制度设计和基金收支测算计划,待遇审批等工作;负责起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协议,指导经办机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基金收缴、发放和基金运营进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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