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精神,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就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保障对象及水平

  (一)下列人员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城镇规划区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制定)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口。

  (二)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征地区域内的其他农民也可以自愿参加,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经济条件好的地方政府和集体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家庭为单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保险范围的人员,需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准,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城镇规划区内完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规划区外完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保险水平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二、资金筹集

  (一)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筹集资金,按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总筹资额度。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为总筹资额的70%-80%,政府补助部分为总筹资额的30%-20%。具体筹资额和分担比例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