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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陇南市人口委《关于对奖励扶助对象婚姻问题的请示》的公开答复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陇南市人口委《关于对奖励扶助对象婚姻问题的请示》的公开答复


各市(州)人口委:

  在近期对奖励扶助对象重新复核确认的过程中,各地反映了许多问题,其中,陇南市人口委《关于对奖励扶助对象婚姻问题的请示》(陇人口委报[2005]16号)所反映的问题较为普遍,现公开答复,如有类似情况,请各地按此答复执行。

  问题:“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于1950年,该法规定男结婚时间必须达到20周岁,女结婚时间必须达到18周岁。《婚姻法》颁布以来,尽管各级党政组织向广大群众做了大量的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但由于当时群众文化素质极为低下,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在50年代至90年代后期我市群众私早婚问题比较突出,为此,请示你委对符合奖励扶助对象四个确认条件,但结婚年龄、生育子女的时间不足18岁的这部分对象,能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之内,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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