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公示国家规定准入的指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参加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鉴定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调整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措施。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和检查督查力度, 采取“集中开发、批量就业,分散开发、零散就业”的方式,鼓励引导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改进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经审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和社会保险补贴方式,逐步推行灵活就业人员银行折或卡式缴费,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
(三)继续引导鼓励灵活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灵活就业证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050人员,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数额的50%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定额补贴,其中4050人员每人每年补贴80元,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补贴 50 元。
(四)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以及并轨试点期间企业无力承担,由政府承债的“4050”人员养老保险费部分,各地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可通过现有就业再就业资金予以适当补助。二是各地要继续按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规模不减的要求,足额落实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同时,在不影响就业再就业工作前提下,可通过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以及同级财政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历年结余资金,处理一部分并轨试点开行贷款本息。此项政策执行到2007年底。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
(一)加强就业统计工作。从 2007 年起,各地要对本地当年新增岗位、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细化分解,包括岗位的详细情况,劳动力资源的技术特长、工种、培训意向、求职愿望等,细化到企业、到人,建立岗位、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据此制定详细的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和资金使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工作,使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再就业有机结合,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效衔接,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