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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6]434 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审核拨付进度,保证各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一)落实岗位补贴政策。按照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抓紧对本地今年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年底前岗位开发到位,人员安置到位,岗位补贴发放到位。未完成开发任务或不及时落实岗位补贴政策的,省将在2007年度公益性岗位工资补助资金中抵扣。

  (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新增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进度,采取集中人力、联合办公等措施,抓紧审核、尽快拨付资金,确保年底前审核兑现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2007年要相应收回省补助资 金。

  (三)落实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对尚未兑现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 , 各地要采取“一站式”办公的措施,逐户审核,符合条件的审一户兑现一户。暂不完全符合条件的,可先预拨 50% 补贴资金(其余部分按规定再行结算),确保年底前兑现。今年农村劳动力培训所需资金,省在下达就业再就业资金时已经单独明确,各地要加快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力度,按规定程序手续,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确保 2007年3月底前完成培训农民工10 万人的目标任务,并及时兑现培训补贴。

  二、调整完善程序手续,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一)改进完善就业服务补贴办法。调整就业服务补贴办法,采取订单、定向和灵活培训相结合等措施,对有用人要求的岗位采取订单式培训,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规定审核操作。对劳务输出等人员进行定向培训,培训后可凭劳务输出协议兑现补贴;对灵活就业的进行灵活培训,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凭个体《营业执照》兑现补贴,其他灵活就业的,凭《灵活就业证明》及劳务协议兑现补贴。简化就业服务补贴拨付程序,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培训人数、预计就业人数,以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先预拨补贴资金的50%,其余50% 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后予以结算。劳动保障部门要跟踪培训及职业介绍就业情况,对已就业的要及时审核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及时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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