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128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国税发[2007]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
近年来,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税收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税收管理政策和措施,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地发展,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合理需求。为了更好地实现调控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目的,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不执行、变通执行、替代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都属于违法执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加强税收管理过程中,各单位尤其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房地产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尤其要严格执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预收款收入,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按月按率预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各单位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一律不得越权、违规审批减免税,也不得变相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2、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土地增值税管理制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在继续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积极研究制定全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要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一户式、分项目管理,全面了解房地产企业各个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等环节的详细情况,同时加强信息化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户收集整理纳税信息,逐步建立、健全系统内外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准备工作。
3、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的管理规定,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统筹与协作,将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要在充分掌握纳税信息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效率。各基层局契税征收窗口要认真落实“先税后证”管理制度,对个人“二手房”交易全面实行“一窗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