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5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营运车辆的挂靠经营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公平税负,完善代征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业税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清理营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
营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是指权属为个人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改变经营主体,以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独立(或部分)承担经营成本费用、自负盈亏的经营行为。为切实规范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秩序,应对营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原则
挂靠车辆的清理原则:一是税收负担不变,即对挂靠车辆实行“定期定额(承包、挂靠)”征收方式的管理;二是税收收入的归属不变,即挂靠车辆的税收归属为“居民身份证件”上登记地址所在区域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工作方案
本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4月初至6月底。各基层局要对所属自开票单位车辆及其他单位“开票即征”、“暂不征收”车辆进行集中清理,对车辆逐一进行认定,填写《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见附件),并移交对应的征稽分局核准。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征稽分局共同认定、核准后的结果,按照车辆营运性质进行征收方式的认定,并准确确定其税收收入的归属。第二阶段:7月初至7月底。市局将联合市征稽部门对基层局认定、核准结果进行抽查检查,并联合下发检查结果的通报,将主管税务机关的错误认定结果纳入到征管行政评价指标体系当中严格考核。
1、现有营运车辆的清理
(1)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部门为清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确定从事营运业务的单位类纳税人,并按照市局规定时限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清理工作;
(2)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对所辖运输单位进行清理、检查,逐车核实购车发票账面记载、购车款项的来源及支付情况;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营运证的名称是否与单位名称一致;车辆的保险费、折旧费、过道费、油费、修车费、司机的工资等车辆费用是否在企业账面列支核算等,并填写《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填写认定意见,同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