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指标:综合运用各项清欠措施累计积分为5分。
2、分值:2分。
3、考核(评价)方式:市局以各基层局上报的全年采取各项清欠措施纸质材料的完整性、运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操作程序的合法性为依据,考核各基层局综合运用各项清欠措施得分。
4、扣分标准:综合运用各项清欠措施累计积分得5分不扣分,积分少1分扣0.2分,扣完为止。(陈欠税款不足50万元或陈欠纳税人10户(含)以下的基层局不扣分)
综合运用清欠措施积分项目:
(1)纳税担保、纳税抵押、纳税质押、查封: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要求,对欠税人实施纳税担保、纳税抵押以及对不动产或动产实施查封,按件计算,1件得0.5分;
(2)拍卖: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要求,对已查封的抵税物资通过拍卖机构实施拍卖成功的,按件计算,1件得1分;
(3)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对欠税人的到期债权提请人民法院实施代位权、撤销权,以法院执行“两权”为准,按件计算,1件得1分;
(4)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
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文件要求,通过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欠税人出境,以出入境管理机关受理回执为准,按人次计算,1人次得0.1分(不包括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税源分析(4分)
1、具体指标:对建筑安装企业2004?2006年税源情况和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税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2、分值:4分。
3、考核(评价)方式:从4月份起,各基层局对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源调查,6月份市局对各基层局上报的税源调查汇总表和分析报告进行考核。
4、扣分标准:未按时上报统计表和分析报告的扣0.1分;表间逻辑关系错误的扣0.2分;数据不全面、不准确的扣0.5分;无分析报告或分析报告少于2000字的扣0.2分(房地产企业不上报分析报告)。
六、委托征收(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