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一)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两种形式。
1、全面修改,与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要求相同。
2、部分修改,主要有对内容的修改、增加、删除。
(1)修改内容,表述为“第×条(或第×条×款×项或某词汇)修改为:“……(修改内容)。”但是法规、规章的施行的日期不能修改。
(2)增加内容,表述为“增加一条(或一款、一项):‘……(增加内容),’作为第×条(或第×款、第×项)。”
(3)删除内容,表述为“删除第×条(或第×款、第×项)。”
(4)修改后条款顺序发生变化,属于变化较少的,表述为“第×条(或第×款、第×项)作为第×条(或第×款、第×项)”;属于变化较多的,可不逐一表述,在列举修改内容后表述为:“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5)关于施行日期和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规、规章的表述,为:“本修正案(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法规、规章的名称)根据本修正案(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置于修正案(决定)的最后一个自然段。
法规和规章的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按修改顺序用自然段排列,每段前面用汉字小写作序号。报送审查或者决定时,应当有修改前后内容对照表和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法规草案或者规章,修改的部分用黑体字标注。
(二)废止法规议案和废止规章的决定
1、废止地方性法规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主要内容为拟废止法规的名称,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会议序号,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会议序号和施行日期,其中关于日期的部分置于句首的;对法规的简要评价;需要废止的理由。同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废止两件以上法规的,需要分别起草议案。
2、废止政府规章需要制发决定,主要内容为废止规章的名称、文号以及简要理由。一次废止多件规章的,可先总括性地说明废止规章的原因或者理由,再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列表,载明规章的名称、文号,作为附件公布。
九、其他
(一)用语含义的表述
用语的含义,如果需要解释的用语在法规草案和规章中多次出现,一般在设章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的附则中或者不设章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施行日期前一条中解释,但是如果需要解释的内容只出现一次,应当在其出现时立即加以解释,其位置可在需要解释内容的条后另起一款。其表述为:“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称谓)××条(或者前条、前款)所称……(专用名词或者专业术语),是指……(解释)。”若需要解释的用语为两个以上,可以分项表述。
(二)句式的选用